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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车道、救援场地-借用、共用规则探讨!

2020-07-29 08:38:10

一、自有消防车道可兼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但市政道路和非自有道路均不能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。

1、图示1中,自有消防车道可以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一部分,保证b的不小于10m即可。 





图示1

2、图示2中,市政道路、非自有道路以及市政广场等,均不能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一部分,b值不能超出自有使用权的用地范围(用地红线)。

注:在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证书的情况下,可以共用市政广场等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但须确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。反例:某项目业主经管理部门许可,利用市政公共绿化广场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,但后来绿化广场改为停车场,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形同虚设。




图示2 (不许可)

二、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,可以借用(或共用)相邻单位的用地作为消防车道或登高车操作场地,但双方应有明确的协议条款和确保长期有效的保证措施。

示例:因场地限制,单位甲的登高车操作场地,占用了单位乙的的用地范围,双方应有明确的协议条款和确保长期有效的保证措施。

三、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,市政道路可以作为消防车道的一部分,但须考虑市政远期规划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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